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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內置放第三人黃OO之物品。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復,現由第三人黃OO、周OO占有使用中,並表示屋主為第三人陳O琦。另第三人陳O琦亦陳報其為原屋主,迄今未將建物占有權移轉予他人,自始即占有使用迄今。其後,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復,建物嗣由第三人卓OO承租並占有使用,承租人表示其向第三人陳O琦承租該建物及車位。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6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102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執行法院僅得辦理民事執行法院所囑託查封登記之塗銷,前開刑事扣押裁定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執行法院僅得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後,始得辦理拍定後之移轉登記,應買人應予注意。
3‧拍賣標的136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4‧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6月11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標的滯欠工程受益費新台幣3萬5,868元,拍定後應由拍定人代為繳納,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後段規定,應先繳清其全部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6‧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0.13坪
內政部實價登錄107年5月交易三房二廳二衛及一個坡道平面車位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3186.8萬114年11月19日拍賣]
[第二拍:2549.5萬未確定]
[第三拍:2039.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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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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