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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561建號拍定後點交。
2‧114年6月2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無人應門張貼封條後離去。114年10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及員警導往現場,開鎖後發現債務人在屋內,稱房屋為自住使用並無火災地震等影響交易安全情事,地政人員稱本房屋無增建,然於執行程序結束時,債務人肉身擋住門口,經員警以強制力制止債務人,又法院詢問債務人是否願意簽名筆錄,債務人表示拒絕。惟現場現實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金字第82217號,拍賣抵押物》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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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230萬115年5月6日拍賣]
[第二拍:984萬未確定]
[第三拍:78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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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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