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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標拍賣標的建物與附設停車位部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至現場查封時,承租人日日好日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附設之新北市私立時時好時社區長照機構已占有使用1、2樓(2樓非本件拍賣標的),並表示與債務人、第三人李葉○雲訂有租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並測量有無增建物,查無增建,惟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查封登記前(民國113年8月30日),債務人已就1樓部分與前述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並占有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22年6月30日止,承租人現場提出本院113年度新北院民公熒字第00127號公證書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113年度新北院民公熒字第00128號公證書暨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為據。
2‧本標拍賣標的僅為1樓,另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與債務人各樓層通行狀況,均陳報表示1樓部分可自共用大門出入,亦可經由1樓前方之鐵捲門出入。其餘2至6樓各樓層可由外部公用之樓梯、電梯及共用大門獨立出入,無須經由1樓,惟1樓有內梯可通至2樓,該內梯通行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標拍賣標的現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本標拍賣之建物,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本件不動產依1、2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本院逕依本件標別順序定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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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7527萬115年4月13日拍賣]
[第二拍:6022萬未確定]
[第三拍:481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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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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